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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April 19, 2007

個案研究

個案研究
個案是一項事實或一組事件,提供一個問題或一連串的問題以供讀者思考,並嘗試去解決它的一份資料,它被看成一項引發思考、判斷、和正確行動的工具。
個案研究是為了達成觀察社會的實際工作、並將得到的社會資料做有系統的組織,個案研究法為一可採行的研究方法。此方法以一個整體的社會單位為對象,該單位可能是一個人、家庭、社會團體、社會機構或社區。社會工作員與輔諮商員採用個案研究,乃在於診斷特定的條件,提供建議治療的因應策略,大抵以個人作為獨特的研究對象,務期從中獲得結論,概括所屬的母群體。
個案,就是一個事件的陳述。其中包含了大量的資料。資料未經排序,也未必和待解決的問題都有關係。所以從事研究的人員,必須自己去瞭解個案的事實狀況,蒐集重要的相關資料,發掘可能的問是,發展可行的行動方案,進行分析比較並從中選擇,以解決問題。
個案研究依其目標,雖可細加分類,唯就一般情形而論,任何個案研究都多涉及描述性、探索性與解釋性目標,單獨以一項目標為努力方向的個案研究,非但不充分,亦不多見。因此,綜合言之,個案研究法的目標,乃在於了解接受研究單位,重複發生的生命週期(life cycle),或該事象的重要部分,進行深入探究與分析,以解釋現狀,或描述探索足以影響變遷及成長諸因素的互動情徵,因此個案研究應屬於縱貫式的研究途徑,揭示某期日的發展現象。論其重點係放在研究對象所具有的代表性,而非唯一性的因素。因為若過份強調唯一性,無異排除了科學研究所講的研究的抽象作用,與研究發展所主張的概括作用。
一篇適合研究的個案,一般具有以下幾項特性:
(1) 探討性
(2) 診斷性
(3) 可行性
(4) 比較性
(5) 確定性
為了達成觀察社會的實際工作、並將得到的社會資料做有系統的組織,個案研究法為一可採行的研究方法。此方法以一個整體的社會單位(a social unit as a whole)為對象,該單位可能是一個人、家庭、社會團體、社會機構或社區。社會工作員與輔諮商員採用個案研究,乃在於診斷特定的條件,提供建議治療的因應策略,大抵以個人作為獨特的研究對象,務期從中獲得結論,概括所屬的母群體。
由一些分析中可知,個案研究較多用於研究當時的事件,但是其間有關的行為,無法予以操縱,個案研究有時須借重與歷史研究相同的蒐資料的技術,如利用圖書館或電話查問,此外,個案研究者另需運用直接觀察與有系統的訪問。
依據蓋依(Gay, 1992,235-236)的界定,個案研究是為了決定導致個人、團體,或機構之狀態或行為的因素,或諸因素之間的關係,而對此研究對象,作深入研究。
Jennifer Platt(1992a)提出:
個案研究以一種「設計的邏輯」開始的,亦即「……較好研究策略要量情境跟研究問題是否合適,而非不管在什麼情境,都遵循對意識型態的承諾。其中,設計的邏輯可用兩種方法表達
(1)個案研究是一種實徵研究(empirical inquity),是在真實的背景下,研究當時的現象,特別是在現象跟背景間的界線不是非常清楚的時候。
(2)個案研究探究
處理技術上特殊的情境,在此情境中,我們所關心的變項會比資料還多,因此,倚賴多重證據的來源,不同資料需能在三角檢定的方式下收歛並達成相同結論,此外,得益於事先發展(prior development)之理論的命題,以引導資料的蒐集和分析。
個案研究並不是一種收集資料的做法,也不僅只是一種設計特徵,而是一種週延而完整的研究策略。
個案發展的概況
個案法,在法律和醫學知識的傳授上,早就成為最基本的教學工具之一。法律的名詞稱個案為「案例」或「判例」,醫學的名詞則稱其為「病例」。在社會學中的管理學上:
(1) 起源:美國哈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1908年,哈佛大學創設企業管理研究所,由經濟學家Edwin F, Gay擔任首任院長,他認為企管教學,應仿傚哈佛法學院的教學方法,Gay稱作「問題方法」(problem method),自此哈佛大學設置個案發展單位。
(2) 在1920年代早期,Wallace B. Donam出任哈佛企管研究所主任。他到職後,敦促所屬教授,從企業活動中直接蒐集資料,擬訂新的教材,鼓勵教授蒐集有關市場交易,工商財務及其他方面的個案,並從事工商業的實驗工作。他亦吸收不受傳統研究方法所約束的學者來一起從事研究。
(3) Elton Mayo,其中一位參與者。領導了「霍桑實驗」(Hawthorn Studies)。在社會學方面,「實地研究」這個觀念,從研究人類行為的個案已收到了效果。
(4)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後期,哈佛教授蒐集了許多其他的個案,設立了一個委員會,用以促進個案研究之教學。該委員會於1937年致力介紹「個案報告」之寫作,個案報告都採用標準的結構,包括作者簡要的提出問題,考慮各種解決方案,及最後決定採取的解決方案,總評等。
(5) 當時,雖蒐集了一百多個個案,但並未發揮效果。但其影響傳到了公共行政研究所,其教授開始從研究生的題報告中蒐集個案研究資料。
(6) 1948年,在哈佛大學教授們領導下,美國五所大學組織一個個案發展委員會,並獲得卡內基(Carnegie Corporation)的經費支助。
(7) 1951年,該委員會的會員,擴展到其他大學,於是這個新的社團被命名為「大學校際個案教學組織」。
(8) 1952年,大學校際個案教學組織發行一本個案彙編,由Harold Stein主編,以後個案由阿拉巴馬(Alabamea)大學出版組刊行。
(9) 1957年,從福特基金會得到一筆補助費,使此項個案計劃得繼續,並將個案研究的範圍拓展到其他學習領域。
個案研究法和其他方法的差異
不論是哪一種研究方法,都可以用探索性、描述性、解釋性這三種目的。個案研究也不例外。因此可以有探索性個案研究、描述性個案研究(如:William F. Whyte所著的<街角社會>)、解釋性個案研究(如:Graham Allison的<決策的要素:解釋古巴飛彈危機>)。
個案研究法的應用範圍有:
(1)以研究為目的
政策、政治科學、以及公共行政研究。
社群心理學和社會學
組織與管理的研究
城市和區域規劃研究,如方案、鄰里,或是公共機構的研究
在某些社會科學中所進行的碩、博士論文研究—如在企業管理、管理科學、或社會工作等學術專業的領域。
(2)以教學為目的
做為教學工具。此法在法律、企業管理、醫學、或共政策的領域中經常可見。事實上現在包括自然科學的每個學術領域中也都很感行個案教學。
(3)以保存紀錄為目的
個案也可成為保存紀錄的型式。像是醫藥紀錄,社會工作檔案,還有其他類型的做案紀錄,都是用來幫助如醫學、法律,或社會工作等某些工作的進行。
(4) 在評鑑研究(evaluation research)中的應用:
(a)解釋實際生活中涉入間的因果關係對實驗或調查研究策略而言,這個因果關係可能太複雜。而這個解釋會把計劃的實施和計劃的果連結在一起。此種應用是最重要的。
(b)用來描述涉入和該涉入發生的實際生活背景。
(c)可以在一個評鑑中說明某些特定的主題,甚至是從新聞報導的角度。
(d)可用來探索那些所要評鑑的涉入活動,而這些活動並沒有一組明確、單一的結果。
(e)可以是一種後設評鑑(meta-evaluation),也就是對評鑑研究進行的研究
不管是哪種應用類型,除了研究者之外,計劃的贊助者在定義評鑑的問題和相關的資料類目上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優點
(1)在社會科學的領域中,如欲計畫重要的研究,在蒐集背景資料方面而言,個案研究特別有用,與其分析徹底,易於指出注意的重要變項、歷程,與互動關係。可說是為進一步研究建立充分而有效之假設的來源奠定基礎。
(2)個案研究資料中的軼事或範例,可為解說概括化統計發現,提供有利的佐證。
限制
(1)個案研究法乍看似乎簡單易行,但為了充分運用,研究者必須熟識探究領域現有的及相關的理論智識,並能區分重要的變項與無關變項。目前對於變項的選擇,趨估於強調變項的「壯觀性」,而不側重其「重要顯著性」的作法,似宜斟酌。
(2)資料的蒐集與分析資料的客觀,一向豆科學所重視,因為主觀的偏見,往往無法達成此項目標。如根據預設的信念,而選取若干變項,探索關係,即充滿著危險性;又如觀有美的樣本,便要從中發現一致性,此種堂的效度,至不適當,亦因如此,有不少的教育研究者極力排斥個案研究法。(3)個案研究結果,可能誤將只相關的關係,視為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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